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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台稳定岗位特别计划

        近日,本市正式推出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至此,本市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市场的不利影响,力保就业稳定而制定的“1+3”计划已全部出台实施。
  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提出了“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1+3”计划,即:鼓励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稳定岗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三项特别计划,确保实现今年“两会”上“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将上海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的目标。为落实这三项特别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三项特别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开始组织实施。
  为切实做好“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工作,本市今年成立了“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以及市民政局等部门参加,共同协调推进特殊时期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
  根据最新出台的稳定岗位特别计划,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享受一系列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已经批准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二是鼓励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培训过渡。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在停工或半停工期间,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千方百计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实行岗位共享或停工期间,工资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组织员工培训的可根据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相关规定申请100%的培训费补贴。
  三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对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或小城镇养老保险中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09年内缓缴医疗、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四是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根据“特殊困难企业”中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状态,实际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分别为:社会保险费补贴为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40%;岗位补贴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目前为384元/月)。在“特殊困难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间,各区、县财政应按市补贴标准的一半给予配套补贴(市属企业由控股集团公司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三项帮扶措施中,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根据文件规定,“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的。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困难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其中:区县属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纳税地区县政府组织审核认定,并报“协调小组”备案。市属企业由各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经主管委办局审核认定后,报“协调小组”备案。此外,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对于“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且恢复有望、属于地区或行业重点扶持范围、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企业”,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委办局分别根据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市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制度安排,各项政策措施渐成体系,市场就业机制比较健全,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这为做好特殊时期的就业稳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下滑的态势,本市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发展的措施,创造了一些新的就业机会。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月底,全市新增就业岗位12.78万个。稳定就业三项特别计划的贯彻实施,将有利于困难企业减轻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为实现“四个确保”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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